2.4.5 执行地国对“非内国化”裁决的监督
2026年03月26日
2.4.5 执行地国对“非内国化”裁决的监督
“非内国化”理论下,仲裁脱离了仲裁地国的司法管辖和监督,是否就不受任何监督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非内国化”裁决并非全程不受任何监督,执行地国的司法监督是任何仲裁裁决都逃脱不掉的,这样也有助于仲裁的公平的实现,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利益。
执行地国有权监督“非内国化”裁决。“非内国化”理论坚持摆脱仲裁地的司法管辖和监督,本质上是因为仲裁过程的监督更多体现了仲裁地的利益,对仲裁当事人而言影响较小。在该理论下,仲裁地不能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而是把这个监督的权力后移,由仲裁裁决的执行地来实施监督,这也是最有实际意义的环节。因为裁决的做出只是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基础,而裁决的执行更受到当事人的关注,也是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实现。裁决的执行涉及利益的处分,会切实影响到执行地国,所以裁决的执行地国决不会放弃对仲裁裁决的监督。进一步而言,该理论认为“非内国化”裁决不受任何国家的法院管辖,即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权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是裁决只有被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此时裁决执行地国可以依据其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家公约承认或拒绝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对“非内国化”裁决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仅有执行地国有权监督;第二,执行地国无权行使撤销权;第三,监督体现为或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