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的高效性要求仲裁解决方式的统一性

2.商事活动的高效性要求仲裁解决方式的统一性

商事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不同国家间的主体进行交易,存在争端或者纠纷是难免的,这时如何处理就成为争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考虑到纠纷解决成本等问题,当事人希望高效的解决争端,在这方面仲裁有独特的优势。相比较和解等ADR的非法律强制执行性和诉讼的跨国执行的困难,仲裁既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又因为具有国际公约而得到顺利执行,所以仲裁会成为首选,这也是为什么国际商事仲裁如今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但是当今各国在本国领域内都有不可侵犯的司法主权,又因各国的历史和国情不同,导致其仲裁法或者相关法律千差万别,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这时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并不能达到高效性的要求,这与国际纠纷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的初衷就不一致了。所以只有各国的仲裁法在框架和理念上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或者至少在事关仲裁核心问题上保持一致,全球之仲裁制度才容易形成一个整体,跨国性的纠纷才会很快得到解决。

所以商事活动本身具有的特性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尽快一体化,只有如此,当事人进行商事活动才能达到快速解决争议的目的,从而推动商事活动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