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仲裁地国法院不放弃行使监督权
“非内国化”理论期望在仲裁裁决过程中能够摆脱任何国内法的约束,特别是仲裁地国的约束。但是上述理论在现实中的推行非常有难度,因为仲裁地国对本国的法律行为拥有管辖权,这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基于属地原则,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循,这也是国际法形成的默认的规则。“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要让国家完全放弃对其境内的仲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不能任仲裁游离于仲裁地国的司法制度之外。”[43]“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会倒退并允许依赖当事人信誉的私人正义体系规范日益重要的商事活动。因此,可以预料到,在某些阶段,国家会介入,并且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44]即无论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时如何规定对仲裁地法律的免予适用,只要仲裁地国行使管辖权,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是无法对抗的,这在仲裁的实践中也是普遍的现象。唯有国家本身放弃司法管辖和撤销权,“非内国化”理论才有完全适用的余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