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不构成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妨害
2026年03月26日
4.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不构成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妨害
在该一体化下,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作用来解决商事纠纷,使得商事纠纷的处理能更加顺畅。从表面上看,一体化的建立可能会弱化国家的作用,因为国家在其中不能起到明显的作用,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法律全球化只是世界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它并不改变法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性质。法律依旧要由国家来单独或集体制定。因此,法律全球化并不当然导致国家主权的弱化,相反,法律全球化可以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和结果。”[8]就如同上一点谈到的一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体化首要就要尊重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传统和特点,只有如此才能使各个国家不会反对,在此前提下,通过国际条约等,才能构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一体化的架构。
故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不仅不妨害各国的司法主权,反而在一体化形成后要借助各国国内法,所以其从根本上要促进国内法的完善和发展。“国际仲裁程序对国内法律体系的依赖,在国际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表现得极为明显……但是,以《纽约公约》为顶峰,国际公约保证了在世界各重要贸易国家承认和执行裁决的高度统一性。”艾伦·雷德芬在其书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如是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