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朋友们,大家好!在本书的前言部分,笔者想给大家介绍三个问题:一是“权利”一词的来源;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老百姓享有的权利及其分类;三是本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体例。
一、“权利”一词的来源
“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如,《荀子·劝学》中“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桓宽《盐铁论·杂论篇》中“或尚仁义,或务权利”。这种语义上的“权利”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权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可以用来构造现代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
中国古代法律语言里也没有像英文“权利”、“义务”那样的词汇。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正确、正义”的意思,而权利正是法律所保护的正确正当的合法性利益),并说服清朝的统治者接受了这个概念。从此以后,“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中性的甚至是褒义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虽然来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句话说,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
从法理上说,“权利”一词的内涵应该具有五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也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资格有两种:一种是道德资格,另一种是法律资格。专制社会里的民众没有主张言论自由的法律资格,但是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资格。这种道德资格是近代人权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那个时代的一些思想家又对国王和贵族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资格,给予了道德上的否定。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由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之为法律权利。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具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会招致法律的惩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就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
关于权利的学说,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当属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而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权利呢?或者说权利一词该如何定义?我们从“权利”一词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是法律规范的关键词,是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2.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四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1)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相邻权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2)债权。
(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4)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等人身权。
3.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我们老百姓的物权,根据宪法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虽然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解决了我们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它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提出了“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规定了许多保障性的措施,使得我们老百姓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真正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谁要侵犯我们的私人物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www.daowen.com)
该法第一次系统地把我们老百姓的权利作了梳理和规范,统称为“民事权益”,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同时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
5.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好的保护作用。该法不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6.为保护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7.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正。
根据这部法律,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享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随着百姓生活条件的改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以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进行的旅游活动越来越多,为保护百姓作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利,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到目前为止,集中、系统地体现国民权利的除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之外,就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以及《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旅游法》等五部法律。另外还有一些体现百姓权利的法律,如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这些内容在本书的后面会有所涉及,但不是本书要解读的重点。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基本权利,所以这些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入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权利按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宪法权利前面已经作了介绍。法律权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定的权利,可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创设、制定和废止。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这两部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系统、集中地规定了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国家赔偿法》等五部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系统地规定了侵犯公民民事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从就业的角度系统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民事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系统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民事权利;《国家赔偿法》从规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系统地保护了百姓的权利;《旅游法》是一部刚刚出台的法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将百姓民事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深层次的延伸,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善百姓的生活条件,提高百姓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公民的权利作更多的分类,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三、本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体例
虽然我国法律给我国公民创设了众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一部分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还有一部分是属于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侵害的乃是我们的民事权利。
本书立足于百姓的立场,侧重介绍我国百姓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权利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希望朋友们通过对本书的阅读,知晓“权利”的一些基本性的法律知识,懂得“权利”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强化我们的“权利”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学会通过相关的渠道或者途径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本书以《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旅游法》等五部法律的内容为五个章节,以问答的方式,以案例的形式来系统地阐述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本书的最后,作者以附录的方式将本书提到的法律条款简明地列举给大家,以供参考。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助理团队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杜立群
2013年11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