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判断具体行为人时,如何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
案例:
2013年4月10日晚10时左右,郝某站在一居民楼下,为债务与李某发生争执,大声喧闹。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郝某左侧头部,致其当场晕倒。经送医院救治,郝某在昏迷7天后脱险,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损失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郝某近亲属将位于出事地点的该居民楼一楼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郝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郝某近亲属这么做于法有据吗?
分析:
郝某近亲属这么做是于法有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具体侵权人郝某近亲属并不确定,故而将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楼以上的居民告上法庭是于法有据的。如果这些居民有证据证明自己无加害可能的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这里需强调五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