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放纵他人殴打造成公民受伤,市公安局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2026年03月10日
五、民警放纵他人殴打造成公民受伤,市公安局需要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吗
案例:
2012年12月23日下午,某市公安局爱民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凌某通知何某及胡某、李某到派出所调解一起民事纠纷。调解中民警凌某因故离开办公室,在办公室没有其他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何某与胡某、李某发生纠纷,何某因此受伤。随后爱民路派出所将何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何某的伤情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质增生。何某住院治疗6天,误工21天。
2013年5月14日,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在本案中,市公安分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办案民警凌某的疏忽,没有预见到何某与对方在办公室没有其他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会发生过激行为,因此在其因故离开办公室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至双方发生纠纷,何某在纠纷中受伤。该事件并非不可预见,而是公安局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的职责所致,由于办案民警的调解行为系执行公务行为,因此该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市公安局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