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的,怎么处理

四十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 销售的,怎么处理

案例:

2013年2月1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5瓶某公司出品的保健品,单价为298元,总计金额为1490元。超市开具了发票给李某。李某在服用产品后出现头晕乏力的状况,经医院查明系中毒,为此李某住院半个月进行治疗。李某出院后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拒不赔偿。事后查明,该保健品系超市从黑作坊私自进货的。

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产品侵权时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本案中,超市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规,超市明知所谓的保健品系黑厂家生产,却仍在超市中销售,已经构成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