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管辖

五十七、劳动争议案件如何管辖

案例:

2012年1月,小张应聘在北京A区某商场销售服装。小张入职后才得知此店是上海某服装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分店,其工资直接由上海某服装公司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海某公司并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长期未签劳动合同,2013年5月,小张向北京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被申诉人不在北京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本案中,A区仲裁委员会能否拒绝受理此案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问题。A区仲裁委员会不能拒绝受理此案。(https://www.daowen.com)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本案中,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其享有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权。其以被申诉人不在北京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应当受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