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管局内设机构能否作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
2013年3月21日晚,某市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陈某擅自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将陈某在经营中使用的冰柜等财务予以扣押,第二天向陈某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某不服,遂以综合整治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中,综合整治指挥部能否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体的问题。该案中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和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能构成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