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公安局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2026年03月10日
六、田某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公安局需要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吗
案例:
田某系无证从事接客营运的摩托车司机。2013年3月26日上午8时左右,田某将摩托车停靠在某汽车站附近准备营运接客。巡警大队干警张某某、毛某驾驶巡逻车巡逻至某汽车站附近,发现田某将摩托车停靠在银行门口,且其摩托车右挡风板内还放着一把木柄铁锤,形迹十分可疑,毛某遂对张某某说:“老张,你出去对这台车盘查一下。”张某某下车后,为了安全起见,绕到田某摩托车的侧后,对田某说:“我是巡警,请接受检查。”田某听后却突然加大油门驾驶摩托车向前冲去,这时一辆进站的公共汽车挡住田某摩托车的去路,田某即向右猛拐摩托车车头,摩托车因失去平衡使田某摔倒。过了一会儿,田某自行从地上爬起来,张某某遂推着田某的摩托车与田某一起到交警中队岗亭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田某告知交警因其摔倒在地,右手有点痛,交警遂要田某先去看病,再接受处理。田某前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右臂已经骨折。2013年4月20日,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田某要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分析:
田某要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田某的损伤不是执法民警的违法执法造成的,而是其个人因躲避警察执法造成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