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有欺诈行为,能否加重其赔偿责任

七、4S店有欺诈行为,能否加重其赔偿责任

案例:

2012年10月8日,朱某在重庆某4S店购买了一辆德国产越野车,交接车辆时,该车路码表显示已行使里程为400公里。某4S店给朱某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是2012年9月27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2012年10月14日,朱某驾驶该车在昆明行驶过程中,因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朱某当即进入昆明一家4S店检查咨询,发现该车在2012年6月29日之前就已经行使了8288公里,原使用牌照为粤S***K*。为此,朱某多次找重庆某4S店交涉要求退车,该4S店以各种理由搪塞,拒处理此事。

本案中,对重庆某4S店的行为,朱某是否可以要求该4S店加倍赔偿朱某的损失?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朱某可以要求该4S店加倍赔偿朱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重庆某4S店故意隐瞒了该车辆被销售过并上路行驶的事实,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加倍赔偿朱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