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经再审被改判无罪后,可否申请刑事赔偿
案例:
某县检察院指控杨某犯贪污罪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2002)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改判杨某有期徒刑1年。
终审判决生效后,杨某不服,提出申诉。2007年2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刑监字第10号再审决定,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中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中刑再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原判。杨某仍不服,继续申诉。高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高刑监字第15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高院审理后,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高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撤销了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刑再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和某县人民法院(2002)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某无罪。
2009年12月24日,杨某向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那么,本案中,杨某能够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吗?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问题。杨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对其人身权受到侵犯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杨某经过省高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且原生效裁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已执行完毕,故其有权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