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三、 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规定了诸多救济方式,主要有:

(1)无理由退货权。依《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则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惩罚性赔偿。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3)多主体的救助和保护责任。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4)任意解除权。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