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亲属可以要求行政赔偿吗

七、受害人的亲属可以要求 行政赔偿吗

案例:(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11月6日晚,某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长江大道转盘处设卡检查车辆。当邢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此处时未停车接受检查,交通局工作人员王某、李某驾车打开警灯、警报,并对邢某喊话进行追赶,致邢某驾驶的车辆与郭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乘坐人代某重伤、邢某死亡,两车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李某逃离现场。

2011年11月8日,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5月2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交通局工作人员王某、李某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其行业执法行为规范擅自追车,致使造成交通事故,两车驾驶人郭某和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和李某追车行为与事故发生是间接因果关系。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2年6月20日,邢某的母亲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通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交通局答辩称,张某不具备行政赔偿主体资格。

本案中,交通局的说法正确吗?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交通局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以请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而张某是邢某的母亲,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有权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