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自《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如果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歧视,就有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