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问题

(三)关于“其他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此时的所有人即属于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被侵权人可以依照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即属于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