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吗
2026年03月10日
三十六、商场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例:
2013年1月16日,小丽下课后独自到某百货商场逛街,当其乘坐扶梯从一楼运行到二楼时,由于商场并未有“小心抬头”等提示标语,小丽从上行电梯与二层地面的夹角中探头,不慎被正在运行的扶梯夹住颈部无法动弹,后消防部门到场后才将小丽解救出来。由于遭受损伤,小丽住院治疗了半个月时间。出院后,小丽以商场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则称小丽的损害系其自己导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商场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商场无任何的安全提示标语,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商场应当赔偿给小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