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六十、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里说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了特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