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在高速公路上遗撒货物导致交通
事故,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张某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2013年3月6日上午,张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将某公司的货物送往杭州。在运输货物的时候,因为张某没有将货物束紧,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散落到高速公路上,使得后面的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
那么,谁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呢?
分析:
张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应该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没有将货物束紧,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散落到高速公路上,使得后面的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张某对此负有责任。但张某是运输公司的员工,是在执行公司交给的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应该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两辆小轿车的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