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建筑设施倒塌,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026年03月10日
六十八、小区内
建筑设施倒塌,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2年3月20日17时左右,郭某(9岁)在尚未竣工验收的某住宅小区后门玩耍时,因铁门倒塌砸在郭某的左腿上,郭某父亲及其朋友在附近店子里聊天闻信赶到出事地点将铁门抬起抱出郭某。当时报110和120,尔后郭某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15天。2012年4月14日,郭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为取内固定钢板又住院7天。
2012年12月24日,郭某父亲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支付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8万元整。
本案中,郭某父亲可以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吗?
分析:
郭某父亲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求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建设单位,某建筑公司是施工单位,损害的发生系在建工程中的铁门倒塌所致,故而两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郭某的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