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陕...

(六)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陕赔他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请求人曾在侦查阶段作过有罪供述,争议焦点是其有罪供述是否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故意作虚伪供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前述情形,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并足以使检察机关认定其达到被逮捕的法定条件。本案不属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情况,因此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