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孩子在校内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小梅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一日体育课上,小梅趁老师不注意,偷懒靠在墙边休息。墙外是一片停车场,停车场内有一辆汽车停车后退时,司机对于距离判断不准,后退力量过猛,将墙撞倒,使小梅倒在了地上。体育老师急忙将小梅送往医院。对于该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外来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小梅的损害,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梅遭遇的是校外突发的事故,事发时老师正常执行教学职务,事发后及时将小梅送至医院治疗,学校已经对小梅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于小梅的伤害,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