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雇用的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三十四、私人雇用的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13年1月6日,李某、郭某在购风景白果树的过程中,因需人工搬运,便雇请阳某等6人为其搬运白果树上车,报酬为每人100元。在搬运白果树上车过程中,阳某受伤,被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21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36600元。阳某出院后要求李某、郭某支付其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住院期间的损失。李某、郭某以阳某的损伤系其自身造成的为由拒不赔偿。阳某一纸诉状将李某、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郭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遭受损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阳某的损伤系其履行劳务行为导致的,根据法律的规定,阳某、李某、郭某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本案的情形发生的非常多,导致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也非常多,很多时候说不清楚究竟是谁的责任,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此事,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应该比较妥当。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也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