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026年03月10日
(三)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是适用一般的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不同国家针对不同情况在立法上也有所不同,大都区分不同环境侵权的类型,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大多数国家对企业生产等危害较大的环境污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的日本在环境立法中对一般的环境侵权依据其民法典第709条承担过错责任,但在公害事件中适用无过错原则。公害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对象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有害物质所引起的公害。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对于环境侵害作了两类区分:其一是由于人们的日常活动或者企业无须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环境侵害,这被称为一般性的环境侵害;其二是经政府许可的营业活动,也即企业的产业活动所引起的环境侵害,这被称为特殊类型的环境侵害。与此相对应,德国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干扰侵害和侵害排除的一般性规定,主要解决一般性的环境侵权问题。二是涉及环境侵权的专门性法律,如《公害防治法》、《水利法》、《环境责任法》和《联邦固体废弃物防治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法》等,主要解决特殊类型的环境侵权问题。德国法将其纳入危险责任,在民法典之外通过特别法加以规范。(https://www.daowen.com)
英美法系的干扰妨害和严格责任在环境侵权救济中运用得比较普遍。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1980年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等,均以严格责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