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七、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 旅游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

王先生一家四口来北京旅游,某旅行社的宣传单上宣称:“长城十三陵VIP专线一日游,仅支付80元即可享受原价180元的八达岭长城游(费用含北京当地空调旅游车免费上门接送+午餐+八达岭长城、十三陵、皇家四合院、野生动物园门票,鸟巢水立方外景),沿途观赏到北京新地标性建筑鸟巢、水立方,免费接看升国旗。本单若有隐形消费退全款。”说实在的,便宜的有些难以置信,于是王先生拨打电话求证,旅行社一口咬定沿途再没有任何收费项目。结果上车后导游说“接送+蜡像馆”项目每人需要再收60元。试问,旅行社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旅行社发布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旅行社的此种行为,旅游者可以在保留证据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让该旅行社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同时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并可以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