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归责原则的规定一致
2026年03月10日
(二)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归责原则的规定一致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律中对环境污染侵权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