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熊仲祥申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乐法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解释(一)》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一般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本案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也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请求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有关部门也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本案情形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