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卜新光申请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经先行确认的规定。据此,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申请赔偿。本案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适用确赔合一程序审理的首例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以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追缴、处置其合法财产为由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受害单位,程序合法,且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据此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