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许秀琴申请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2006)吉高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协商和质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通过协商和质证方式处理了大量赔偿争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肯定吸收了上述成功经验,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协商和质证体现了国家赔偿程序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责任,消除对立,化解矛盾。本案在损害事实难以查清、认定的情况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积极组织双方质证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实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