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吗

二十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吗

案例:

2013年1月11日7时许,焦某与雷某一起去上班,曾某和黄某站在她们前面的马路上。当焦某走近曾某时,焦某突然扯住曾某的头发,曾某也马上扯住焦某的头发,两人扭打在一起。雷某与黄某即上前劝阻,但未能将两人拉开。龙某此时走了过来,用手朝焦某的头部打了几下。后经旁人劝阻,才将扭打在一起的焦某和曾某分开。事后焦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焦某伤后出院,要求曾某、龙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对于焦某的损伤,曾某、龙某是否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呢?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受害人有过错,是否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焦某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曾某、龙某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对于焦某的损伤,焦某自己是存在过错的,由于其殴打曾某在先,故而,焦某无法要求曾某、龙某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