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八、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2年12月28日6时许,刘某打开大门,看见王某饲养的黑狗正在咬刘某家的鸭子,且有两只鸭子已被咬死,刘某蹲下看被咬的鸭子时,此黑狗将刘某额头咬伤,后刘某之夫张某将此黑狗追至王某家中,并将此狗咬伤刘某的情况告诉了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刘某的损失。王某拒不承担,试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所谓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侵害刘某权益的过错,但由于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王某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饲养的动物对刘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