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
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确赔合一程序审理的首例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审查发现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存在重大瑕疵,在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对原执行行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将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该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据此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