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否申请刑事赔偿
2026年03月10日
十四、李某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否申请刑事赔偿
案例:
2009年12月24日,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派出所予以传唤,同日予以刑事拘留。2010年1月31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某被执行逮捕。2010年3月29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0年5月13日、7月25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公安局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10月10日,检察院决定对李某进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0日,检察院解除对李某的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2年4月27日,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期间,李某被羁押292天,取保候审365天。2012年8月6日,李某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本案中,李某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否申请刑事赔偿?
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问题。本案中,李某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先是被逮捕后又被决定不起诉,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