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26年03月10日
(三)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矿山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因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条款,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