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国家赔偿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侵害公民人身权,致其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存在《国家赔偿法》法所规定的如下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2)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生理或者心理上的痛苦,包括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虑,名誉受到诋毁,精神受到刺激等方面。这里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并不以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限。是否造成了精神损害,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加以认定。(https://www.daowen.com)
(3)赔偿方式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公民原有的名誉和荣誉。所谓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荣誉,使之回复到侵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所谓赔礼道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因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通过公开的方式,以使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谅解。
2.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2)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严重后果,法律未予明确界定。一般认为,造成受害人重伤、残疾、死亡,以及出现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受害人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遭受重伤,其必然会受到严重的身体上的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愤恨与焦虑;受害人如果因此残疾的,其身体的机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作、生活会很不便利,并且会持续影响受害人的余生;受害人如果死亡的,其近亲属会因此感到悲痛,甚至会由此导致精神疾患;受害人如果因此出现了精神障碍及精神疾病,如长期失眠、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会给他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就此不得不与社会隔绝开来。这些都可以认为是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3)赔偿方式是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影响其他的包括丧失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金的给付,也不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