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对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四、赫某对公安局作出的 行政拘留处罚,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案例:

2013年1月13日、15日,应悬崖村的请求,乡政府派乡干部协助悬崖村分配28套住房,受到一些村民的干扰,分房会议未能召开。2013年1月16日,乡政府再次增派干部协助悬崖村召开分房会议。赫某认为自己应该有权分到房,但村委会不给分,村委会分房程序违法,因而一直对村委会分房持有异议。

2013年1月16日上午赫某在得知悬崖村召开分房会议后,与其他村民前往开会地点,因没有村委会事先发送的分房通知书不能进入会议现场。在会场外赫某与乡政府干部韩某发生争执。当日,市公安局以“强行闯入会议现场,扰乱会场秩序”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赫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赫某认为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要求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赫某对于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赫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本案中,赫某与乡干部发生争执,但并没有达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严重扰乱秩序的情形,故而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是违法的。对于这个违法拘留行为,赫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