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2026年03月10日
十、
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与民事赔偿举证责任的原则相同,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中有特定情形下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
一是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行政机关负有安全监管的义务,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损害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过错行为引起的。
二是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已经无法对自己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实行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