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劳动者对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一些企业对劳动者不经过任何培训,劳动者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企业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