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维持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
易某与某电器厂于2007年9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9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电器厂通知易某按原合同内容续签,易某未续签。电器厂于2012年9月20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易某认为电器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电器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电器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分析:
本案涉及的也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情况非常特殊。本案中,电器厂无须向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本案中,易某和电器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电器厂维持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易某不同意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电器厂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