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费由劳动者自行缴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四十一、用人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费由劳动者自行缴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小红中专毕业,通过校园招聘进入某汽车公司担任车间工人的职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小红,由小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的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双方的此种约定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