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侵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三十三、职务行为侵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27日,彭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客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致使车内乘车人冯某摔倒在车内,造成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治愈出院后,向彭某主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称造成冯某摔倒的行为系其职务行为,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彭某的说法对吗?

分析:

本案涉及职务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彭某的说法正确,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彭某驾驶客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乘车人冯某受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作为彭某的用人单位,理应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