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生的“赵艳锦故意杀人案”
1.案件回顾:
赵艳锦,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端村镇河南村。2001年10月16日因涉嫌杀人被刑事拘留。保定中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因“证据不足”作出赵艳锦无罪的判决。赵艳锦共被羁押3307天。
2.赵艳锦的赔偿请求:
2013年3月8日,赵艳锦向保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1)请求赔偿因错误判决而造成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0万元;
(2)请求赔偿因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3)请求赔偿因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治疗赔偿金190万元;
(4)请求赔偿因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家庭经营损失、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总计10万元;
(5)请求为申请人做伤残鉴定,并依法赔偿申请人伤残赔偿金;
(6)请求错判有罪的人民法院在国家主流媒体为申请人赵艳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https://www.daowen.com)
3.审查结果:
2013年5月2日,保定中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赵艳锦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3788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赵艳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赔偿请求人赵艳锦的其他赔偿请求。
4.需要说明的是:
(1)关于无罪羁押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规定,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赵艳锦本人申请赔偿其被羁押3303天而造成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0万元。法院经过详细核实,赵艳锦羁押时间实为3307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赔偿537883.55元。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赵艳锦因错判被羁押3307天,精神受到损害,应向其本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向赵艳锦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4)赵艳锦提出羁押期间遭受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导致右耳丧失听觉,在看守所患上美尼尔综合征,要求人民法院为申请人做伤残鉴定,赔偿残疾赔偿金,支付申请人治疗费用190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侵权行为为同一赔偿义务机关实施时才可同时提出,否则,应向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分别申请。
赔偿请求人赵艳锦主张在羁押期间遭受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导致伤病,因法院工作人员并未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故对其要求法院为其做伤残鉴定,不予支持。
(5)关于赵艳锦要求赔偿家庭经营损失、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总计10万元。因《国家赔偿法》中未规定对家庭经营损失、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予以赔偿,故上述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能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