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评析
“儿童邪典片”源于国外的网络用语,并非正式学术概念。它是指利用经典卡通形象制作传播涉暴力、恐怖、色情等妨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害视频。这些视频将儿童熟悉的卡通人物包装成血腥暴力、软色情或惊悚的内容,甚至是虐童的动画或真人小短片,在本质上属于网络儿童色情与暴力。
(一)“儿童邪典片”在信息分级体系中的类型
包含着暴力、色情和低级笑料的“儿童邪典片”在各国信息分级体系中的类型有所不同。在美国,RSACi网络分级系统将网络信息分为五级,主要分级标准及层级为:4级(含肆意和无端的暴力、酷刑、强奸;极端刺激的裸露行为;完全直接的性行为或性犯罪;粗鲁直接的性描绘语言或极端仇恨语言)、3级(含对人施暴或致死行为;正面全裸;非直接的性行为;粗言秽语,猥亵手势或种族辱骂语言)、2级(含致人伤害或少量流血;部分裸露;有遮盖的性接触;咒骂或与性无关的解剖用语)、1级(含致动物伤害或死亡,毁坏物品;着装暴露;充满激情的接吻;轻度咒骂)、0级(不含上述语言)。依据此分类,涉暴力、恐怖、色情信息的“儿童邪典片”通常属于2级信息。
韩国采取内容分级与年龄分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成年网络信息分级。韩国将互联网内容分为裸露、性行为、暴力、语言、其他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分为0—4级。裸露方面,0—4级分别为无裸露、裸露服装、部分裸露、全身裸露、生殖器裸露;性行为方面,0—4级分别为无性行为、激烈的接吻、穿衣状态的性接触、不露骨的性行为、性犯罪或露骨的性行为;暴力方面,0—4级分别为无暴力、打架、伤害、残忍杀害;语言方面,0—4级分别为无秽语、日常秽语、粗俗的秽语、严重的秽语、露骨的性语言;其他方面无等级划分,包括助长使用毒品、武器、赌博、助长饮酒、吸烟几项。依据此分类,包含大量色情暴力内容的“儿童邪典片”往往属于3级信息。
在我国,“儿童邪典片”属于有害网络信息。有害网络信息是指其内容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导向、真实性或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其传播结果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的威胁或造成破坏的信息。具体包括:攻击党和政府的信息、赌博诈骗信息、低俗内容信息、淫秽色情信息等。“儿童邪典片”在其传播过程中夹杂着淫秽色情和暴力片段,在本质上属于网络儿童色情与暴力,对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极大不利影响,属于网络有害信息。
(二)政府的行政监管方式
从政府的行政监管方式来看,各国对网络儿童色情与暴力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如澳大利亚设立了儿童网络安全专员办公室,旨在鼓励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制定迅速移除暴力内容的程序进行合作。据相关新闻报道表明,该办公室在2016—2017年已经收到了超过350份有关未经同意传播色情照的投诉,而且在与主要社交媒体平台沟通投诉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
德国则通过《阻碍网页登录法》赋予德国执法机关封锁儿童色情网站的权利。同时,德国联邦内政部下属联邦警察局,是由色情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组成的专门机构,主动跟踪分析违反色情法案的可疑信息。此外,德国还建立了“网络巡警”制度对网络色情进行严格监管,并由德国联邦内政部和联邦刑事警察局共同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色情犯罪的机构。该机构的成员由打击色情犯罪的专家和技术力量组成,对网络信息进行24小时跟踪分析,并封锁色情网页。
日本也采用了“网络巡警”制度对网络色情与暴力进行严格监管。警方有权要求论坛管理者或网络服务供应商删除有害或违法信息。日本政府还专门设立“违法有害信息咨询中心”和“互联网热线中心”接受用户对违法有害信息的举报。
在新西兰,《有害数字通信法案》旨在“删除、预防和减少数字通信对个人的伤害”,并为有害数字通信的受害者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的救济手段。该法案将大量有害言论包含其中,并将涵盖未经同意传播色情图片的行为。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有权接受、调查和解决投诉的机构。同时,它通过“软法”的监管方法,使中间商参与“制定一致、透明和可访问的政策和协议”,而对外国平台进行管理。
(三)互联网治理模式
“儿童邪典片”等网络有害信息的层出不穷,表明网络公共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网络安全与秩序的维护是个系统工程,政府的监管固然重要,但是在Web2.0时代,网络平台是信息传播的中枢,网络服务商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事后模式,是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网络系统中存储有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是链接指向了侵权内容,以及在收到著作权人发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移除了侵权内容或断开了对侵权内容的链接,就不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特征,决定了现行的以“通知—移除”规则和注意义务为中心的网络服务商事中规制模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规定网络平台必须对用户提供的内容采取内容识别技术等有效措施,主动发现、识别并阻止侵权内容。这为鼓励成员国积极探索审查义务的适用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四)“儿童邪典片”的版权法规制
“儿童邪典片”将儿童熟悉的卡通人物包装成为血腥暴力或软色情内容,带有强烈的暴力色情色彩,这不仅侵害儿童的心灵,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也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流意识背道而驰。同时,“儿童邪典片”利用经典动画形象夹杂大量色情暴力的内容,所呈现的动画视频内容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没有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且改变了在先动漫作品的基本表达,歪曲了的在先动漫作品的创作本意,无法构成对在先动漫作品的改编作品,因此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儿童邪典片”即使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高度,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带有色情暴力等内容根本违法的作品也不能合法地出版、传播。同时,在原动漫作品基础上二次制作的“儿童邪典片”在未经原动画著作权人的同意下进行改编,歪曲篡改了原著作权人的基本创作意图,侵犯了在先经典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动漫作品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中有用户上传的“儿童邪典片”等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儿童邪典片”时,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要求移除该侵权内容或者断开对侵权内容的链接,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