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5年10月14日
一、案例简介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系搜狐视频网的共同经营方。其通过“免费视频+贴片广告”以及“会员免广告”的形式获取收入,开展经营。被告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文公司)系乐网应用程序的开发方,其开发的乐网应用程序能通过技术手段拦截、屏蔽包括搜狐视频网在内的一系列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飞狐公司和搜狐公司认为,用户使用硕文公司开发的乐网程序,可以跳过其网站视频前的广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硕文公司立即停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及运营乐网程序;在相关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6万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硕文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通过乐网软件屏蔽(拦截)搜狐视频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片头广告的行为;赔偿飞狐公司、搜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万元。硕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