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随着互联网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各类互联网服务间的竞争形态愈加复杂多变,远远超出传统行业竞争的表现形态。以安全软件为例,一方面,为了实现安全软件自身的功能,最大限度为用户电脑提供保护,安全软件对涉及影响计算机软件默认设置等重要事项的变更进行合理的提示和必要的干预是符合安全软件自身性质的正当行为;另一方面,此种提示和干预又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畴内,才能避免对其他互联网软件造成不合理的干扰和负面影响。本案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360软件对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的行为进行弹窗提示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其提示用语中出现诸如“360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标题以及“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内容和醒目的颜色,明显具有强烈的诱导和暗示性,容易使用户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产生负面评价和安全方面的怀疑,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用户的选择。而360公司实际上并不能举证证明搜狗浏览器为木马或存在安全威胁,因此其相关提示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2.最小特权原则。最小特权原则是系统安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所谓最小特权(Least Privilege),指的是“在完成某种操作时所赋予网络中每个主体(用户或进程)必不可少的特权”。最小特权原则,则是指“应限定网络中每个主体所必需的最小特权,确保可能的事故、错误、网络部件的篡改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最小”。因此,安全软件在对其他计算机软件进行干预时必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而不能超出此限度。本案中,360公司的弹窗提示实际上损害了搜狗公司的利益,但360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损害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超出了其最小特权限度。
3.“网络非歧视原则”。即任何的基础传输网络设备都不能对其传输的合法内容因为形式、或者使用方式、或者接收和传输对象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待。[6]本案中,360安全卫士对搜狗浏览器和IE、360浏览器所做的不同处理,显然违反了“网络非歧视原则”,虽然360公司辩称这是因为其对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的安全性已有确认,但其本无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此判断。因此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