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辩护人认为:(1)本案被告人提供的软件只是给他人提供一个机会,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2)软件的范围有限,只是针对天猫,对其他的网站没有危害性,另外,在手机上不适用,危害的范围有限,危害的方式较小,该行为与侵入国家机关的网站及制作计算机病毒的软件是有明显的区别。(3)被告人制造的软件只是实现了操作的机动化,他并未绕过后台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黑客程序不同,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景平、张鹏、陈思荣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思荣明知被告人任景平、张鹏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二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程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景平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思荣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他判决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