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评析
2025年10月14日
三、案例评析
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互联网企业间对于数据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先发企业经过长期积累,在数据量级和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后发企业如何合法获取、利用先发企业平台数据,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三重授权包含“平台授权”,如果将平台授权放置在本案微博与脉脉合作的OpenAPI模式中,是相对比较好理解的。因为首先脉脉未获得微博用户,特别是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对于其教育信息、职业信息的使用授权,而微博平台已经将这些信息进行了收集并开发了Open API的使用接口,同时脉脉正是通过Open API方式尝试获得的这些信息,那么当然要获得微博的“平台授权”。
但是,如果脉脉已经通过与自有用户(同时是新浪微博用户)达成协议,获得用户对于其新浪微博平台教育、职业等个人信息的抓取和使用授权,此种情况下,脉脉是否仍然需要“平台授权”,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牵涉到,用户对其在平台上产生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用户是否享有自由处置权,以及平台作为数据控制者与用户作为数据主体的权益应当如何协调。
本案二审判决对数据开放平台对于用户信息等平台数据享受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利保护,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对于用户选择在平台中向所有用户公开的信息,是否有必要限制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获取,是否可能因此损害互联网的开放、共通原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美国HIQ诉领英数据抓取纠纷案(HIQ LABS,INC.v.LINKEDINCORPORATION)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