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一)斗鱼公司是否侵害耀宇公司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缺陷。因此,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斗鱼公司的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此持肯定意见,理由如下:

1.耀宇公司经有效授权而取得了DOTA2亚洲邀请赛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对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视频转播权。

2.体育比赛的组织方、主办方包括类似与体育比赛的电子竞技网络游戏比赛的开发商、运营商等对他人转播比赛行为进行相关授权许可系国际国内较长时期以来的通常做法、商业惯例。本案中,由于耀宇公司投入较大财力、人力等成本举办了涉案赛事,其可以获得的对价之一是行使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故涉案转播权无疑具有强烈的商业属性,承载着耀宇公司可以由此获得的商誉以及一定的经济利益,该种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耀宇公司的诉讼主张,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3.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耀宇公司、斗鱼公司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明知转播他人举办的游戏比赛须获得相关授权许可系视频网站行业的商业惯例,但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斗鱼公司直播涉案赛事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独家行使转播权能够为耀宇公司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侵害了该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为耀宇公司带来的商誉、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4.虽然斗鱼公司抗辩称,其系从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中取得比赛画面、未使用耀宇公司的直播内容等,故其行为与耀宇公司无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通过该客户端观看比赛的行为与主动利用网络软件技术截取比赛画面的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而斗鱼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客户端允许其截取比赛画面并使用该些画面进行直播,故斗鱼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旁观比赛的合理范围。即使该客户端对比赛画面的被截取未作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也不等于运行涉案游戏客户端的相关主体允许他人可以将截取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等商业性使用。将客户端未限制比赛画面流出视为允许他人可以任意使用比赛画面,既无法律、法理上的依据,也有悖商业常识,此行为将直接损害业已形成的游戏比赛授权许可转播的正常经营秩序,故斗鱼公司截取涉案游戏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的行为与耀宇公司享有的独家视频转播权产生了直接冲突,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

5.虽然斗鱼公司抗辩称,其在直播时未使用耀宇公司的解说内容,但转播的核心是转播比赛本身而非解说,对涉案转播权这一民事权益的实质性损害是播出比赛,一并使用他人解说仅是侵权行为的情节之一而非构成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6.斗鱼公司上诉时主张,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将画面转给观看玩家,并配上自己平台的解说和配乐从而进行直播,游戏厂商对此亦未提过异议,本案所涉游戏客户端并无任何禁止截取画面转播的提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上诉人通过客户端截取部分比赛画面,再配上自己独创性的评论在网上从特定观战者角度对涉案赛事进行直播,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该行为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自由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内涵,但竞争的自由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开放性和激烈性,必然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管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因此,本案中斗鱼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亦应以此为基本标准来进行评判。

斗鱼公司提出游戏厂商也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任何一个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或旁观者,都可以对游戏比赛情况进行评论报道。但即使存在游戏厂商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亦属于其免费许可的情况,并不表明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旁观者可以未经许可即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转播并商业利用。而本案所涉DOTA2游戏系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官方中文网站明确声明涉案赛事是由完美世界主办、MarsTV承办、火猫TV独家转播的国际职业赛事。斗鱼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直播网站,应当知晓如此大规模的知名赛事转播必须经授权许可,仍在明知被上诉人享有涉案赛事独家视频转播权的情况下,从游戏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进行直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三)斗鱼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均持肯定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中,斗鱼公司在直播涉案赛事时,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即在视频播放框的上方,突出使用了涉案赛事举办方、独家视频转播方的品牌标识即耀宇公司的“火猫TV”“MarsTV”标识。斗鱼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属于对其直播行为的授权来源、直播内容的品牌来源方面的宣传。斗鱼公司就涉案赛事并未获得任何授权许可,上述宣传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易使网络用户产生斗鱼公司与涉案赛事、与耀宇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斗鱼公司有权进行直播,斗鱼公司播出的是“正版”的比赛内容、斗鱼公司的直播内容与耀宇公司的直播内容相同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误导网络用户在斗鱼公司网站观看比赛直播,同时还易使耀宇公司的被授权许可人华多公司产生耀宇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斗鱼公司进行了相关授权等误解。

(四)耀宇公司举办涉案赛事是否非法

斗鱼公司在上诉时主张,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2006年9月27日颁布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涉案赛事未经审批,是非法赛事。二审法院认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群众性体育组织,是社团法人,其制定的管理办法是行业自律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耀宇公司经完美公司、成都完美公司授权,有权举办涉案赛事,并且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独家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1)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1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斗鱼公司在“斗鱼”网站(网址为www.douyutv.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对耀宇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须连续保留十日,声明内容及所在页面位置、占页面面积比例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通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斗鱼公司承担。(3)驳回耀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