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1999年7月至11月,何某某利用杨某提供的和自己在互联网上申请的免费主页空间,建立色情网站。何某某、杨某在上述色情网站刊载淫秽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和淫秽小电影2部,并共同对上述网站进行维护和更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何某某、杨某利用上述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刊登广告,先后收到汇款519.28美元(未兑付)。1999年12月17日,何某某、杨某在郑州市被抓获;河南省商丘市检察院于同月26日以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两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和杨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共同犯罪,情节严重;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同月4日作出判决。